第三章 物业管理合同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前期物业服务合伺和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综合1运用能力。
掌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区别。
熟悉: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的注意事项,业主公约和临时业主公约的制订与宣传。
了解:合同要约与承诺,一级建造师,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建造师,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二级建造师报名条件,其他物业管理合同。
职业背景:近年来,物业管理作为新兴服务行业在中国迅速发展,新建物业管理公司不断崛起。2007年6月19日颁发,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61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1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03年6月9日河北省《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企业职工住房管理机构应与生产经营主体分离,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从业人员都必须接受相应培训,通过职业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