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和资金保障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固定式煤气检测仪,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或者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
解读:
“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条例》重点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企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还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
据了解,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今年10月,我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商洛煤气检测仪,重点推动危险化学品和工贸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煤气检测仪哪里有卖的,已取得初步成效。截止到11月初,共检查危化品及工业企业101家,查出安全隐患261项,对11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立案处罚,依法询问企业相关负责人84人次,实施行政处罚39万元,高炉煤气检测仪,另外对33家存在问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责成企业处理相关责任人63人。
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铁面、铁规、铁腕、铁心”的“四铁”要求,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排查隐患能力和有关部门“专职专责”的安全生产态势也显著提高,全社会“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逐步形成。而新修订《条例》的出台,将对进一步落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更为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为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河北省立法规定,能源消费、碳排放、用地用水等实行总量控制,钢铁、煤炭、电力、化工等企业实行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单位产品资源消耗限额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多年来,河北产业结构偏重,资源消耗量大,环境污染重。近日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对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发展循环经济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河北实行能源消费、碳排放、重点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用水的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制度,对市、县和重点管理单位进行指标控制。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资源再生利用和再制造产品质量控制指标,以及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钢铁、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印染等行业生产企业的单位产品资源消耗限额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按照要求,河北工业企业应在产品及包装物上标识其能源效率等资源消耗情况。生产建设项目实行节能、节水、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等资源消耗指标管理。重点行业、重点项目进行资源消耗限额,并实行年度资源消耗审核;超过资源消耗限额的应限期达标,逾期未达标者停产。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单位未完成本单位能耗、排污等总量控制指标,逾期不治理或未达到治理要求,政府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产品应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应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