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俗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名称、被保险货物(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保险的起讫地点、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出单日期等项目外,还在保险单的背面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它是最完整的保险单据。保险单可由被保险人背书,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它是一份独立的保险单据。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它有保险单正面的基本内容,但它没有了保险单反面的保险条款,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
(3)联合保险凭证(COMBINED 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承保证明(RISK NOTE),它是我国保险公司特别使用的一种更为简化的保险单据,由保险公司在出口公司提交的票上加上保险编号、承保险别、保险金额、装载船只、开船日期等,并加盖保险公司章即可,这种单据不能转让。
(4)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OPEN COVER):它是一种长期性的货物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每批运输货物的高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的结付、赔款处理等项目,凡属于此保险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一经起运,即自动按保险单所例条件承保。但被保险人在获悉每批保险货物起运时,应立即将货物装船详细情况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种类和名称、航程起讫地点、开船日期等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和进口商。这种保险单据目前在我国一般适用于以FOB或CIF价格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以及出口展览品和小卖品。
1. 目的
为规范常用财务单据的接收、整理、填制、传递,加强财务单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公司经济往来行为符合财务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
各部门通常使用的财务类单据包括:1、法定格式单据。如税务监制票据、国家规定特殊行业票据(银行、邮电等)、财政监制收据(行政事业收据)、财政监制收据(资金往来收据);2、定格式单据。是为适应不同单位的管理需要,单据格式可以自由设计选定,国家不作统一规范和约束的单据。如财务部门内部自制或从外部购买的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付款通知书、借款单、票清单、对账单、普通收款收据等。其它部门业务流转单据,财务部门专用表单、银行支票、汇票等不在本制度规范。
3. 部门职责
3.1. 财务部:负责制定常用财务单据管理的流程及制度,按要求开具财务单据,并负责对各部门提交的财
务单据进行审核;
3.2. 业务部门:包括各职能部门,从外单位一手接到的票、收据时应进行初审,必要时在取得单据前
和财务部门沟通,并按照规范向财务部门填报传递财务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