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包装(assembly packaging)
集合包装,就是将运输包装货件成组化,集装为具有一定体积、重量和形态的货物装载单元。集合包装包括初姑兴起和近代时开发的托盘包装、沿板包装、无托盘(无滑板)包装。集合包装是以托盘、滑板为包装货件群体之基座垫板,或者利用包装货件堆垛形式,以收缩、拉伸薄膜紧固,构成具有采用机械作业叉孔的货物载荷单元。由于集合包装可;以集装运输乃至货架陈列,销售具备单件运输包装的货物,将品种繁多,形状不一、体积各异、重量不等的单件包装货物之箔、桶、袋、包等,一件件以托盘或滑板组成集合装载单元,并采用各种材料和技术措施,使包装货件固定于垫板上,将垫板连同其所集装之包装货物载荷单元,从中国到孟加拉出口,牢固地组合成集合包装整体,从中国到孟加拉出口运费多少,可以用叉车等机械进行装卸、搬运和实现集装单元化'门对门'运输,从而使包装方式与物流方式融合为一体,达到物流领域集合包装与集装单元化输送方式的统一。
暂时进出口通关制度主要特点
(一)在提供D保的条件下暂时免纳进出口税;
提供D保是货物暂准(时)进(出)口并免纳进出口各税所必须遵守的条件之一,这也是海关确保货物将来能按规定复出口或复进口的保全措施。
(二)原则上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货物暂准进出口使用后还需在规定期限复出口或复进口,因而并不属于实际的进出口货物。
(三)为特定使用目的的进口或出口,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或进口;
这是货物暂准(时)进出口并免纳进出口各税的前提条件。
什么是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保险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服务过程中,导致委托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
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一)由于安排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时未发、错发、错运、错交货物,从中国到孟加拉出口时间,造成额外运输费用损失,但不包括因此产生的货物损失;
(二)由于遗漏、错误缮制和签发有关单证(不含无船承运人提单)、文件而给委托人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失;
(三)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交付日期或时间的,从中国到孟加拉出口时效,因被保险人不作为导致货物延迟交付所造成的运输费用损失;
(四)在港口或仓库(包括被保险人自己拥有的仓库或租用、委托暂存他人的仓库、场地)监装、监卸和储存保管工作中给委托人造成货物的损失;
(五)在采用集装箱运输业务中因拆箱、装箱、拼箱操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六)因受托包装、加固货物不当或不充分,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货物损失;
(七)在报关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过失造成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规定或报关要求,被当局征收的额外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