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1.3第三层次: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要求
(1)相关标准:是指一系列与锅炉压力容器有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择其主要的相关标准,列有:
----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
----GB12337-1998《钢制球形储罐》
----GB1576-1996《低压锅炉水质》
----GB12241-89《安全阀一般要求》
----GB9222-88《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T16508-1996《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11345《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JB115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
----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探伤》
----JB1609《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
----JB1613《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
----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JBJ27-96《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30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
(2)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是指有关部门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法规的实施,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技术规定、条件和要求,主要有: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考核大纲》(劳锅局字〔1989〕14号)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手册〉编写导则》(劳锅局字[1989]46号)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电安生〔1994〕257号)
----《关于公布〈锅炉制造许可证条件〉的通知》(劳安锅局字〔1995〕52号)
----《关于公布〈A、B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审查要点〉的通知》(劳安锅局[1995]68号)
----《关于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的若干意见》(劳办锅字〔1992〕18号)
----《工业锅炉T型接头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规定》(质技监锅字〔1998〕1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162号)
……
2几个重要相关法规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管理的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下简称《管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瓶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
2.1法规适用范围
2.1.1《条例》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2《容规》第4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5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2.1.3《管规》第五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2.1.4《瓶规》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2.1.5《锅规》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第4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2.1.6《容检规》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2.2相关法规中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用语的含义
特种设备,《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2.2.1《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条例》中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用语的含义是: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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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 N? 3 o a p?: ??@ 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管规》第五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察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2.1.4《瓶规》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2.1.5《锅规》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第4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2.1.6《容检规》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2.2相关法规中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用语的含义
特种设备,《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2.2.1《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条例》中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用语的含义是: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