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管道规格变化处应绘制异径管图形符号,并应在该图形符号前后分别标注管径;
4 单根管道时,应按图2.7.3-1 的方式标注;
5 多根管道时,应按图2.7.3-2 的方式标注。
2.7.4管道坡度应采用单边箭头表示。箭头应指向标高降低的方向,箭头部分宜比数字每端
长出(1~2)mm(图2.7.4)。
2.8 标高
2.8.1标高符号及一般标注方式应符合表2.8.1 及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 50001 的规定。
2.8.2标高的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8.2-1 的方式标注;
2 平面图中,沟渠标高应按图2.8.2-2 的方式标注;
3 立面图、剖面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8.2-3 的方式标注;
4 轴测图、系统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8.2-4 的方式标注。
2.8.3室内工程应标注相对标高,室外工程宜标注绝对标高。在标注相对标高时,应与总图
专业一致。
2.8.4标高应标注在管道的起止点、转角点、连接点、变坡点、变管径处及交叉处。
2.9 设备和管道编号标注
2.9.1当图纸中的设备或部件不便用文字标注时,可进行编号。在图样中应只注明编号,其
名称和技术参数应在图纸附设的设备表中进行对应说明。编号引出线应用细实线绘制,引出
线始端应指在编号件上。宜采用长度为(5~10)mm 的粗实线作为编号的书写处(图2.9.1)。
2.9.2在图纸中的管道编号标志引出线末端,宜采用直径(5~10)mm的细实线圆或细实线作
为编号的书写处(图2.9.2)。
2.10 剖面图的剖切符号
2.10.1剖面图的剖切符号应由剖切位置线和剖视方向线组成,均应以粗实线绘制。剖切位
置线长度宜为(5~10)mm。剖视方向线应垂直于剖切位置线,其长度宜为(4~6)mm,并应采
用箭头表示剖视方向(图2.10.1)。
2.10.2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大写字母,按照自左至右、由下向上的顺
序连续编排,并应标注到剖视线的端部。当剖切位置转折处易与其他图线发生混淆时,应在
转角处加注与该符号相同的编号(图2.10.2)。
2.10.3当剖面图与被剖切图样不在同一张图纸内时,应在剖切位置线处注明其所在图纸的
图号,也可在图上说明(图2.10.3)。
2.11 指北针
2.11.1平面图上应有指北针。其形状宜按图2.11.1 绘制。圆的直径宜为24mm,采用细实
线绘制;指北针头部应注“北”或“N”字,尾部的宽度宜为3mm。当需要较大直径绘制指
北针时,指针尾部宽度宜为直径的1/8。指北针宜绘制在平面图的右上角。
指北针也可用风玫瑰代替。
3 常用代号和图形符号
3.1 一般规定
3.1.1流程图和系统图中的管线、设备、阀门和管件宜用管道代号和图形符号表示。
3.1.2同一燃气工程图样中所采用的代号、线型和图形符号宜集中列出,并加以注释。
3.1.3本节示例中未列出的管道代号和图形符号,设计中可自行定义。
3.2 管道代号
3.2.1燃气工程常用管道代号宜符合表3.2.1 的规定,自定义的管道代号不应与表3.2.1
中的示例重复,并应在图面中说明。
表3.2.1燃气工程常用管道代号
序号 管道名称
管道代
号
序号管道名称
管道代
号
1 燃气管道(通用) G 16 给水管道 W
2 高压燃气管道 HG 17 排水管道 D
3 中压燃气管道 MG 18 雨水管道 R
4 低压燃气管道 LG 19 热水管道 H
5 天然气管道 NG 20 蒸汽管道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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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针时,指针尾部宽度宜为直径的1/8。指北针宜绘制在平面图的右上角。
指北针也可用风玫瑰代替。
3 常用代号和图形符号
3.1 一般规定
3.1.1流程图和系统图中的管线、设备、阀门和管件宜用管道代号和图形符号表示。
3.1.2同一燃气工程图样中所采用的代号、线型和图形符号宜集中列出,并加以注释。
3.1.3本节示例中未列出的管道代号和图形符号,设计中可自行定义。
3.2 管道代号
3.2.1燃气工程常用管道代号宜符合表3.2.1 的规定,自定义的管道代号不应与表3.2.1
中的示例重复,并应在图面中说明。
表3.2.1燃气工程常用管道代号
序号 管道名称
管道代
号
序号管道名称
管道代
号
1 燃气管道(通用) G 16 给水管道 W
2 高压燃气管道 HG 17 排水管道 D
3 中压燃气管道 MG 18 雨水管道 R
4 低压燃气管道 LG 19 热水管道 H
5 天然气管道 NG 20 蒸汽管道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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