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铁进口清关
国家有关废钢铁进口的法律法规简介 1、主要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体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1日起实施。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2)《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1995年1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对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由国家环保局统一审批,由国家商检机构列入强制性检验商品目录实行强制检验。 3)《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6年8月3日发布 禁止境外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向我国转移。 4)《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1996年3月1日,国家环保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发布(环控[1996]204号) 5)《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1990年3月22日,我国签署了该公约,1991年9月4日,第七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巴塞 尔公约修正案。 2、主要制度 1)禁止进口制度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 体法》第24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固体法》第25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固体法》第66条) 2)进口审批制度 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实行分类审批管理,即限制进口类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并分别制定目录。 3)目录管理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固体法》第25条) 。 4)环境标准及检验检疫制度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固体法》第25条) 进口废物在装船运往我国前必须经检验合格(装运前检验),到岸后经检验合格才能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