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武汉代理记账,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l政府财政l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l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l政府财政l部门确定。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武汉代理记账哪家好,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武汉代理记账,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l府财l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