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要求各地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同时,也要要求必须配套建设污泥处置工程,这个必须成为一个硬指标。同时,国家可以适时开征污泥处置费用,或者将污泥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置费用之中。
其次,是确定处置模式。污泥处理处置有两种主要的商业模式:一是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工程提供模式(EPC),工程建成后由政府(业主)自运行;二是政府采购服务的特许经营模式,以BO/1BOT/委托运营等为代表。一些专家和业内人士建议,BOT是目前污泥处理处置项目中采用最广泛的商业模式,也是今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模式。
再次,污泥处置之后去向何方需要明确。目前我国农1业部、住建部、环保部等部门各自有一套对于污泥处置的标准,比如农1业部不准处置后的污泥还田,就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很多企业参与污泥处置的积极性。
污水厂的污泥、城市人居粪便、厨余垃圾和畜禽养殖业的废弃物,这些都应该回到农田去,这是解决水污染问题的正当出路,也是自然界植物营养素循环的规律。污泥回农田可能存在的问题,重金属和少量难分解有机物的问题经常被提出,但这些都是可以用技术手段攻关解决的,植物营养素的循环规律不可违背,违背的话我们要受到严重的报应。”
由于目前我国很多城市的污水处理厂并不能控制进厂污水的质量和来源,之后污泥处置后的污泥土壤不能保证重金属不会超标等现象,建议国家先把处置后的污泥用在绿化美化环境上,比如绿植栽培和城市园林建设,可以大胆采用处置后的污泥土壤。”
此外,城市管网建设也需要提升建设质量和水准。多地都在建设中的城市新区需要做好排水管网雨污分离建设,使得新建的污水处理厂能够承接来源清楚的污水,这样产生的污泥及其出之后的产品,就可以达到还田的最终目标。
污泥处理处置原则
我国关于污泥处理处置的方针是:“减量、稳定、无害化”,并体现节能减排资源化和循环经济的原则。国家对城镇污水处理终端污泥处置,膏体泵,是有明确要求的。
1.污泥不能投海:污泥投海,是指将终端污泥直接投弃在海洋中,利用海洋的自净与稀释处置污泥。早在1988年时,美国便禁止污泥向大海倾投,而1998年12月31日欧盟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并建议成员国逐步减少污泥水体消纳量,并与1998年底停止污泥投海行动。因此污泥海洋倾倒已受到越来越多的反对。
2.污泥不能农用:污泥“土地利用”与“污泥农用”应予严格区别,国家公布的技术导则有明文警示:①污泥农用的产品将直接和人类的食物链发生1关系,而目前国内对污泥农用的风险性研究还不够深入,重金属从土壤到农作物的迁移和重金属、氮、磷在土壤中的迁移,可供研究数据还不充分,这些数据通常是基于短期(1-3年)的实验获得,而长期(10年以上)的田间实验数据尚为缺乏;②对污泥农用的周围相关暴露人群的消费资料,可用数据几乎为零;③污泥农用还未建立相应的规范和政策。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污泥农用比例约44.8%,是当前处置的主要方式之一,污泥农用存在很大的隐患和风险。由于我国污泥农用风险的研究体系尚不健全,若用短期的实验数据预测长期的影响,其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的一项研究发现,在其实验的土地上连续施用污泥达10年后,土壤中镉、锌、铜含量均很高,种植的水稻、蔬菜受到严重的污染。并且污泥施用越多,污染情况越严重。施用污泥的农田,虽然土壤有机质明显增加,土壤酸度基本无变化,但土壤中的gong、镉污染严重,能引起小麦、玉米的污染。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污泥农用规范和对风险性缺乏研究,因此污泥农用可能引起的污染问题还没有全1面暴露,更未引起应有的重视。事实是多数研究表明,污泥的有害成分一旦进入土壤后,一般不会立刻表现出其不良影响,但若长期大量使用,其负1面效应就会明显表现出来。
3.污泥不能填埋:目前,我国多数的污泥处置方法还是土地填埋,并且还是和生活垃圾混合填埋。这是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一是消耗大量土地资源, 二是产生大量渗沥液污染,三是填埋产生气体资源化利用有效完善的还不多,由此填埋造成的气体污染潜在风险很大。在国外,污泥填埋已逐渐被限制和淘汰。截止1992年,欧共体国家通过填埋处置的污泥量占总处置量的40%左右,但在填埋前必须进过稳定化处理。而到2005年,欧盟国家的污泥卫生填埋场所仅能容纳污泥总产量的17%。美国环保局估计在未来十几年内,将被关闭近80%的填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