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出口销售的核算
代理出口销售业务是指外贸企业代理国内委托方办理对外洽谈、签约、托运、交单及结汇的全过程,或只代办对外销售及交单结汇的出口业务。如只代委托方办理对外成交,而不负责发运及交单结汇,或只办理发运、加工、整理、改装等部分业务,均不属于代理出口业务。代理出口销售业务的盈亏应由委托方负担,即受托方不垫付商品资金,不负担基本费用,不承担出口销售盈亏,可按代理协议收取代理手续费。
⑴、帐户设置。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结算代理出口业务的款项时,出口东南亚,通过“应收帐款”或“应付帐款”帐户。同时设置“代理出口销售收入”、“代理出口销售成本”、“应收外汇帐款”等帐户。
⑵入帐时间。根据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在向受托方交付委托代销商品时就应该纳入受托方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之下,从中国出口东南亚时效,但是鉴于对W交易这种特殊的贸易方式特别是门到门等贸易方式的出现,受托方无法对受托代理出口商品进行有效监控,从中国出口东南亚货运代理,所以在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在代理出口销售结汇,并与委托方办理结算后在入帐。
利润中心说
利润中心说的含义,是物流可以为企业提供大量直接和间接的利润,是形成企业经营利润的主要活动。非但如此,对国民经济而言,物流也是国民经济创利的主要活动。物流的这一作用,被表述为“第三利润源”。
第三个利润源的说法也是日本Q威学者西泽修先生在1970年提出的。
人们把物质资源的节约和劳动消耗的降低分别称为“D一个利润源泉”和“第二个利润源泉”。由于受到科技和管理水平的限制,D一、二利润源泉已近枯竭,有待于科技的重大突破。“第三利润源泉”理论认为物流作为“经济领域的黑暗大陆”虽然没有被完全照亮,但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探索,从中国出口东南亚,物流领域J不会是一个不毛之地,肯定是一片富饶之源。在经历了1973年的石油危机之后,物流“第三利润源”的作用己经得到证实,物流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得到巩固。
暂时进出口通关制度主要特点
(一)在提供D保的条件下暂时免纳进出口税;
提供D保是货物暂准(时)进(出)口并免纳进出口各税所必须遵守的条件之一,这也是海关确保货物将来能按规定复出口或复进口的保全措施。
(二)原则上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货物暂准进出口使用后还需在规定期限复出口或复进口,因而并不属于实际的进出口货物。
(三)为特定使用目的的进口或出口,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或进口;
这是货物暂准(时)进出口并免纳进出口各税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