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一般原CO 供应CO 提供青岛CO 办理CERTIFICATE OF ORI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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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ERTIFICATEOFORIGIN),是原的一种。C.O.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和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其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生产地、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在国际贸易行为中证明货物“原籍”的。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一般原CO的操作流程:
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明书》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即证明有关出口货物是中国的天然产品或是在中国经过了主要和的制造加工工序的产品,且该制造加工工序使用的主要原料的外形、性质、形态或用途产生了实质性的改变。
二、一般原CO的申请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分会申请办理CO。
一般原(C.O.)申请填写说明
1、一把原C.O的填制:
第一栏(Exporter):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国别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CHINA)。如果出口单位是其它国家或地区某公司的分公司,申请人要求填境外公司名称时可填写。但必须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后加上ON BEHALF OF (O/B)或CARE OF (C/O)再加上境外公司名称。
第二栏(Cignee):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般应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第三栏(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明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经转运的,应注明转运地。
第四栏:(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目的地
指货物最终运抵港、或国家、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第二栏)一致。
第五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签证机构栏
此栏留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补发或加注其它声明的使用。
第六栏(Mrks and numbers):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照实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如唛头多本栏填不下,可填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以附页填写。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可附复印件,但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样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等的字样。
第七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应填明商品总称和具体名称。在商品名称后须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并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及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
如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则要有总包装箱数。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八栏(H.S Code):商品编码
此栏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税目号,若同一含有多种商品,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
第九栏(Quantity):数量和重量
此栏应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
第十栏(Number):号与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11和12栏的申报和签发日期。
第十一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
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同时填定申领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日期(第十栏)。
第十二栏(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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