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法律性文件。这些地方性法规细化了垃圾分类的具体规定,对制定垃圾分类的详细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相关管理责任。无 论 是 全 国 性 法 规,还 是 地 方 性 法规,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都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对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中应负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制定有关违反垃圾分类行为的惩罚 标 准。这些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垃圾分类义务人履行分类义务,对违反垃圾分类的行为无法给予有效地法律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因为缺乏可操作性的垃圾分类立法及配套措施,使得垃圾分类对于城市居民来说,纯 属 于“自 愿”行 为,严重制约了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和实施。
城市垃圾的源头分类涉及居民的日常生活,因此,国外很多学者提出垃圾分类应从社区层面开始,从源头上提高垃圾的利用率,降低运输成本。循着这个思路,微观层面对于城市居民垃圾分类意愿的研究日渐引起学界的重视,台湾学者 Chu 和Chiu 基于计划行为理论 (Theory of Planned Beha vior,简称 TPB)构建了影响垃圾再循环因素的整体性模型,这些影响因素包括态度、主观规范、知觉行为控制和主观道德义务等。其后,从微观层面对居民的个体行为心理解读日渐受到重视,行为计划对于分类行为的影响得以更加深入的解析。相关研究探讨了居民对于垃圾分类的态度、内在动机、既往行为、社会/外部环境的影响、对利益的感知、对政策效应的感知、社会资本、居民的环境价值观和道德因素 。与一般认知不同的是,Rafia 等的实证研究并不支持居民文化程度与其垃圾分类意愿之间的相关性,我国学者占绍文和张海瑜亦有相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