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防 洪 法 》 第二十七条相关规 定该项目出水口、穿堤管道应当符合区域防洪标准 ,不得影响河道行洪 , 不得危害堤防安全 。 工 程 建设需占用河道及 其管理范围内土地的 , 须取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 查批准 , 并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划定的界限办理施工手续进行施工 ; 第三十三条规定 , 在 泛 洪 区 、蓄滞洪区建设的非防洪区域评估类建设项目 , 要对洪水对该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 , 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提 出 相 应 补 救 措 施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 建设程序施工时 , 应当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防洪评价区域评估报告 , 并符合《 山东省河道 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 。
山区地形地质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是洪水灾害的易发多发地区。目前山区农村宅基地选址没有经过专门的防洪评价区域评估,常见有村庄在病险水库下游洪水淹没区建房,或在河道内沟谷中建房,或在山脚下地势低洼处建房,或在山坡下切坡建房,埋下了洪水灾害隐患,区域防洪评价报告,一旦山洪爆发,这类房屋会阻碍行洪,壅高洪水位,甚至改变洪水流向,影响堤岸安全,人为增强了洪水的破坏能力,加之农村经济不发达,村内亦没有足够的防洪排水措施,以致房毁人亡,因此在宅基地选址阶段进行防洪评价区域评估就显得十分必要。特别是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大量的山区村庄被改造,农村居民点被合并重组,基于防洪减灾的宅基地规划对于保障选址的可行性和安全性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宅基地选址阶段进行防洪评价,可以使宅基地尽量避开洪水灾害区,避免在以后发生洪水灾害时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抗洪救灾,当无法躲避洪水威胁时,也可以提前采取截洪、分洪、护岸、防冲和清障疏浚等工程措施对洪水进行有效防御,同时还可以借助洪水监测及预警系统等非工程措施,提前预见洪水灾害的发生,做好人员转移。
( 1) 堤防、护岸加固工程。护岸及堤防应沿现状岸线或堤线布置。护岸型式原则上应采取平顺护岸,采用生态友好型护岸材料与结构,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做到安全实用,便于维护,不得对河道进行全断面衬砌。护岸坡脚埋设深度应根据冲刷计算成果,结合现状调查合理确定。堤防工程以除险加固为主,但堤距不满足防洪要求的应退建,新建堤防不能建在近岸河滩地上,避免缩窄河道行洪断面。对处于 2 河交口处的宅基地选址,可将 2 河的交点改在宅基地的下游。
( 2) 河道清淤、疏浚工程。对宅基地附近河道上下游影响范围内淤积的“夹心滩”、泥砂、漂卵石、树木、垃圾和人为卡口进行清理,维护好现有行洪通道和山洪滞蓄场所,恢复原有蓄泄洪能力。清理的砂石、弃渣等应堆放在河道两岸有一定距离的低洼地带,严禁人为设置行洪障碍。
( 3) 水库、塘坝加固工程。对位于宅基地上游的小型病险水库、塘坝应按照国家防洪标准对其进行安全鉴定,查找存在的险情和安全隐患; 加固措施以消除水库险情和隐患为目标,重点对直接关系工程安全运行的大坝、溢洪道、放水洞、基础及两岸坝肩进行加固处理。宜采取增设或加浪墙方案解决坝顶超高不足问题; 在地形地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改扩建原泄洪设施,提高泄洪能力,有条件时加设非常泄洪设施; 对存在接触渗漏的放水洞,应采取截渗措施,更换老化报废的闸门和启闭机;对已丧失主要功能的水库、塘坝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废。